保護個案

這份「不自殺契約」其一的目的當然是要減低個案自我傷害行為的發生可能,但真的簽了就有用嗎?當然不是。這份契約要有實質幫助,邏輯上是,提供個案社會關係與網絡,並且使其可以依照這些指示尋求援助,而不讓自我傷害的行為成為個案心中唯一的解決之路;然而,最主要的關鍵在於:個案與心理實務者之間的關係,這條關係才是這份契約的可行基礎,因為連個案都不信任心理實務者,怎會對其建議的方式有所認同?因此個案與心理實務者之間的治療同盟therapeutic alliance強度才是重點。

所以這份契約繞回來,還是個案與心理實務者之間的「治療同盟關係」,如果關係強度很弱,縱然簽署這份契約也沒多大效果,甚至有可能有負面作用(這待後面提及),但如果關係很強,簽署這份契約可能帶來實質利益,但也同時帶來可能的後續效果。這樣一說,這份契約很有爭議囉?沒錯,非常有爭議,在心理實務中,到底要不要採取這種契約策略,每個實務者都有不同意見,也產生出許多實務上的折衷方法(但這些折衷方法不再本文提及)。

保護自己

這份契約的另一個目的是為了使心理實務者自保,當未來若不幸,個案自殺已遂,而家屬或相關人士追究責任時,可以出示這份契約來證明自己已盡該盡之責任,而非專業上的疏忽。但這真的可行嗎?先不論台灣是否認可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,連自身發展並使用這份契約的美國,教授開宗明義地講,這份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,也就是心理實務者不能單用這份文件來證明自己已盡該盡之責,甚至還有可能因為這份文件被苛責地更深。

什麼!苛責地更深?對,沒錯,因為當你一出示這份文件,不正代表你已評估這名個案高可能性地會進行自殺行為,那身為家屬或大眾的,不會反問你,為什麼你還讓個案簽署為文件就放其離開諮商室了?你和個案簽署這份文件是不是做的不夠或太少?所以,這份文件反倒不見得保護自己在法庭上或公眾場合中。那討論範圍縮小點,這份文件在諮商室情境中有沒有用處?簡單地說,這份文件也不是「自我傷害評估工具」,因此並沒有幫助心理實務者瞭解個案的詳細狀況,那算是「自我傷害處置工具或策略」嗎?感覺起來算是一種處置策略,但如果沒有確切評估何來針對評估結果的作法呢?所以,在諮商室中簽署這份契約有助益嗎?似乎又回到所謂的個案與心理實務者的「治療同盟關係」之中了。


關於不自殺契約的爭議(於台灣)

為孩子編織一個自殺防護網──談「不自殺契約」的定位與意義
(林綺雲(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教授))

要學生簽定不自殺契約? 教部:有三級防治機制
(蕃薯藤新聞)

不自殺契約書 左看 只有防堵不見活路
不自殺契約書 右看 實行條件尚未成熟
(立報)

預防自殺還是監控意志?
(網站:批判‧論述‧心理學)

生命豈能用一張契約來保障
(人間福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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