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

這年頭的承諾值多少錢?國際間簽署的協定、政治人物的空頭支票、伴侶間天長地久的結婚證書、商業界中企業間的連橫與合縱,小至現代人對遲到習以為常,現代社會中契約、約定、承諾似乎沒什麼實質意義,反倒有點是當下的爽快、氣氛營造的使然。但做約定、訂立契約對心理實務者而言,意義非凡。

心理實務者遵循的幾條基本原則中共通地必定有一條:「不要隨意與個案做下自己不可能完成的承諾」,有些激烈的人甚至認為,完全不允許訂下約定。這一篇,筆者將主要以「不自殺契約」來談心理實務中的約定與承諾。

什麼是「不自殺契約」

不自殺契約no-harm contract其實簡單地講,就是當心理實務者評估個案有自殺意圖或危險時,給予個案簽署的契約文件,文件內容主要是防制個案自我傷害,有些文件中也提供進一步希望個案遵循的幫助與指導。接下來,讓我們來看看幾份「不自殺契約」:

  英文版本:
  □第一份
  □第二份

  中文版本:
  □第一份
  □第二份

從這幾份不自我傷害的契約來看,內容不完全相同,個案與所簽訂的對象也不完全雷同,看到這邊相信讀者還是充滿疑惑,縱然彷彿不自殺契約被眾多領域與機構所採用,但這「不自殺契約」到底真真實實地是什麼?又真的有效嗎?首先,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,我們得明白,台灣心理諮商臨床作法其實多數是來自於西方式(根本上就是美國)的作法,因此以美國或多數西方國家重視「契約文件」的效力時,相信有些心理實務者就想到藉由「約定的力量」來保護自己與保護個案;保護個案上,當個案有一個強力的聯繫或社會網絡,是可以減少其自殺行為的可能,因此約定的聯繫或許可以提供這樣的社會關係與支持;在保護自己上,若未來個案不幸自我傷害已遂,那麼心理實務者也可以以這份文件告知他人他有所適當處理,已盡該盡的責任,而免除法律上的專業疏失責任。

所以這種「不自殺契約」應先放在西方(美)式的觀點,在放置台灣社會,才可知其效力與意義。美國課堂中,教授提及這份不自傷契約時,我其實印象猶新,多數的心理實務工作者必定會遭遇到有自我傷害傾向的個案,在軍中服役時我也曾經面對過幾位,當然,軍中的心輔指導手冊與自我傷害防處指示,也曾提及這份契約;只是當初,我沒想過軍中也有這份「不自殺契約」,雖在台灣課堂上也曾提及,但我始終假想軍隊很落後,可想不到還有這份「領先的」紙張文件。但問我,我當時在面對具有自殺意念個案時,有沒有使用這份不自殺契約?

沒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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